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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管辖
来源:达州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dzzylhls.com/ 时间:2024-06-24 20:06:18
婚姻案件,一般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一般以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但在以下五种特殊情况下除外,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婚姻案件管辖的特殊情形,指下面的情况之一:
(一)对不在中国领域内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三)对被监禁的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四)非军人对军人(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
(五)被告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原告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
综合上面所说的,起诉离婚就说明双方是在没有达成一致的条件下才起诉的,如果被告不同意那么就尽量的找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来证明,如果符合条件的话,那么法院一般就会判决离婚,这是不管对方同意不同意的,由法院直接判决,所以,起诉离婚就必须要有证据,没有证据的就只有等到6个月之后再次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