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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配偶离婚后是否继续享受优待的复函

来源:达州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dzzylhls.com/   时间:2014-09-03 15: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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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配偶离婚后是否继续享受优待的复函 浙江省民政厅你厅《关于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配偶离婚后是否可以继续享受优待的请示》(淅民优字[1992]12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民政部第七部门《关于安置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1985]安2号规定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在城镇安置时,要求将农业户口的配偶及十六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十六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子女)转为安置地城镇户口的,应当允许。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的意见》(国发[1992]4号),重申了这一政策。这政策的出发点是为了使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生活得到更好的照顾。因此,对因配偶原因造成与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离婚的,其配偶按民[1985]安2号文件规定所受的优待可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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