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长领域

联系我们

  • 姓名:郑鑫
  • 手机:13398328869
  • 邮箱:861892141@qq.com
  • 证号:15117201511593300
  • 律所: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
  • 地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通川中路100号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离婚程序> 协议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协议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达州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dzzylhls.com/   时间:2014-03-14 21:03:54

分享到:0

   核心内容:协议离婚的条件是什么?协议离婚是婚姻当事人通过签订离婚协议书到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的离婚形式。协议离婚的条件包括当事人是合法夫妻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对子女及财产等问题已进行协商处理等。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协议离婚的条件。

   协议离婚的条件:

   (一)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合法夫妻身份。

   以协议离婚方式办理离婚的,仅限于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男女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其间发生的有关身份关系的纠纷,以及涉及子女、财产问题的争议,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处理。

   2、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均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即精神病患者、痴呆症患者,不适用协议离婚程序,只能适用诉讼程序处理离婚问题,以维护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有一致的离婚意愿。这一意愿必须是真实而非虚假的;必须是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方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而形成的;必须是一致的而不是有分歧的。对于一方要求离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只能通过诉讼离婚解决争议。

   (三)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协议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能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话,则不能通过婚姻登记程序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

   1、对子女问题有适当处理,是指对双方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教育、探望等问题,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作了合理的、妥当的安排。包括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如何给付等等。由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协议中还可以约定不直接抚育方对子女探望权利行使的内容,包括探望的方式、时间等。

电话联系

  • 13398328869
  • 0818-2108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