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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性格严重不和,不能正常共同生活离婚

来源:达州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dzzylhls.com/   时间:2014-06-25 15: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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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徐X诉被告罗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被告罗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0月9日经人介绍我与被告依法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在外打工,相互缺乏了解,属于仓促结婚,婚后发现二人性格严重不和,不能正常共同生活,被告经常到我娘家大吵大闹,完全丧失了做丈夫的资格,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家庭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是同村,从小一起长大,原告说相互不了解不是事实,婚前我们二人了解充分,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的要件。

  经审理查明,2006年秋,原、被告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婚前,原、被告相互有一定的了解;2007年10月9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建立起了夫妻感情。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双方相互了解,经过一段时间接触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建立起了夫妻感情。原、被告之间没有出现足以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徐X与被告罗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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