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长领域
联系我们
- 姓名:郑鑫
- 手机:13398328869
- 邮箱:861892141@qq.com
- 证号:15117201511593300
- 律所: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
- 地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通川中路100号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离婚条件> 【离婚案件判决书】关于离婚案件判决模式增设“驳回诉讼请求”之浅析
【离婚案件判决书】关于离婚案件判决模式增设“驳回诉讼请求”之浅析
来源:达州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dzzylhls.com/ 时间:2014-03-14 21:03:16
【离婚案件判决书】关于离婚案件判决模式增设“驳回诉讼请求”之浅析
夫妻感情这个概念太抽象,在审判实践中很难掌握。按《现代汉语词典》词条的解释,夫妻是指由合法婚姻所产生的男女的身份关系。感情是指对外界刺激的比较强烈的心理反应;对人或事物关切、喜爱的心情。那么,夫妻感情就是指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间对对方关切、喜爱的心情。这样的表述仍然很抽象,夫妻间喜不喜爱对方,是真喜爱还是假喜爱?他人是很难说清楚的。感情这个东西真是看不见,摸不着,说不清,道不明,也许只能意会,不能言传。性格外向的夫妻,可以看出他们互相关切、喜爱之情,性格内向的夫妻,外人就很难看出他们有互相关爱的举动。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无非是两种结果,离与不离。离,有调解离婚和判决离婚两种形式;不离,有调解和好、撤诉和判决不准离婚三种形式。笔者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审理过不少离婚案件,对判决准予离婚主文的表述,没有发现什么问题。但是,对判决不准予离婚主文的表述,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在判决书中复制了上百次,每次复制时都有如鲠在喉的感觉。司法实践中,因证据不足,对查不清或无法查清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离婚案件,笼统认定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而判决不准予离婚。这样的判决模式,忽视了用证据规则审理离婚案件,忽视了用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这一法律事实,同时,也不能反映客观事实。鉴于此,笔者试就审理离婚案件,增设“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模式提出建议,以供同仁斟酌和有关部门参考。
一、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表述和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也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离与不离的原则界限。在审判实践中,判决准予离婚引用这条法律,判决不准予离婚也引用这条法律。名曰:推理性地运用这一法条。这样的判法不难看出,前者是有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才引用这条法律,得出准予离婚的结论;后者是得出“不准离婚”的结论,才去找出法律背后的法律――推导运用。按后一种做法审理离婚案件,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认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判决不准离婚也无可厚非。但是,对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仅凭法官主观臆断“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的离婚案件,用这样的判法就很值得商榷了。
二、对现行 “不准离婚” 判决模式的质疑
几年前,就有人对“不准离婚”判决主文的表述提出了质疑,并建议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在判决书论理部分表述为: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不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规定,其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判决主文还是表述为“不准原、被告离婚”。这种判法要比现行由法官主观认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而不准离婚要科学一些,至少在论理部分还讲点道理,不那么主观臆断,让人可以接受。但是,判决主文仍然笼统表述为“不准离婚”不敢苟同。
现行的“不准离婚”判决模式,在情理上和法理上都不尽人意。首先,提出离婚主张是否符合婚姻法关于准予离婚的规定,应当由原告举证证明。如果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按照审理民事案件通常的做法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不应当是判决“不准离婚”。其次,如果在判决书的论理部分论证不充分,说理不透切,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的事实又没有查清或因证据不足而不能查清,“不准离婚”的判决给人一种不讲道理,没有人情味,还有点“家长制”或“长官意志”的感觉,一种命令不准离婚的口气,有悖现代司法理念。这样的判决,不但让人无法接受,还会造成当事人与法官直接对立。例如,有一离婚原告在诉讼中只提供了结婚证,以证明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还有一份原告脸部受伤的照片,原告称系被告致伤的。该案被告没有到庭,经缺席审理后,法院以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原告不服,在法院组织的“判后答疑”中,法官解释说:因你(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判决不准你们离婚。原告不无恶意地问承办法官:“你们又以什么证据证明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呢?”还真把法官问住了。在这里,离婚当事人就是利用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模式设计中的先天不足,倒打一耙,要求法官举证证明不准离婚的事实。
现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除了调解夫妻和好或撤诉以及调解离婚的以外,要么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要么是认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这一审判模式,忽视了用证据规则审理离婚案件,忽视了用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这一法律事实。往往是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时,就由法院或法官自由裁量,笼统认定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而判决不准予离婚。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当前普遍重视用证据审理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是一个死角。笔者所在法院的一位法官,曾以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庭长和院长均以这样的判法缺乏法律依据为由,未签发这份判决书。
现行的离婚案件审判模式,尤其是“不准离婚”的判决模式,不利于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也不利于引导法官去积极思考。凡是查不清事实的离婚案件,就认定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而判决不准离婚,几乎成了惯例。难怪有人说:“‘不准离婚’是只筐,事实不清往里装”。这样审理离婚案件,还会给人造成一种错觉:什么证据不证据,离与不离是法院说了算。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情况下,笼统认定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而判决不准予离婚,动摇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和法官的信赖,不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三、审理离婚案件,增设“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之建议及理由
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判决准予离婚;对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的,判决不准予离婚;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离婚案件,建议从现行笼统认定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而 判决“不准离婚”的模式中分离出来,增设为: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做法:一是论理部分,表述为“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二是判决主文部分,表述为“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这样,将审理离婚案件现行的两种判决模式,增至为三种判决模式,其理由如下:
(一)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难以准确把握
1、什么是夫妻感情
夫妻感情这个概念太抽象,在审判实践中很难掌握。按《现代汉语词典》词条的解释,夫妻是指由合法婚姻所产生的男女的身份关系。感情是指对外界刺激的比较强烈的心理反应;对人或事物关切、喜爱的心情。那么,夫妻感情就是指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间对对方关切、喜爱的心情。这样的表述仍然很抽象,夫妻间喜不喜爱对方,是真喜爱还是假喜爱?他人是很难说清楚的。感情这个东西真是看不见,摸不着,说不清,道不明,也许只能意会,不能言传。性格外向的夫妻,可以看出他们互相关切、喜爱之情,性格内向的夫妻,外人就很难看出他们有互相关爱的举动。在生活中,有的人的表现与其心理活动恰恰相反,比如妻子嘴上骂丈夫:“你这个死鬼!”心里却喜欢得不得了。由此,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给广大民事审判法官出了一个大大的课题,即不但要熟悉法条和立法精神,还必须要懂得心理学,而且还要不被夫妻间感情表露的假象所迷惑,才能弄清什么是真正的夫妻感情,从而掌握离婚双方是否建立了真挚的夫妻感情以及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尺度等。
2、什么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有的学者是这样表述的:“从理论上界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真实的、无可挽回的破裂。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标准,应当根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有无和好的可能,能否继续生活作出判断。”①这样的表述,在审判实践中是很不好掌握的,还得由法官通过离婚双方的一些生活表现或感情表露等来加以判断,事实上就是由法官自由裁量。笔者曾听基层法院一位较有审判经验的的法官语重心长地对离婚当事人说: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外人是很难准确判断的,只有离婚双方自己心里明白。你们先不要离,不妨分开心平气和地生活一段时间,看双方是否还留恋对方?若有点留恋,说明你们还是有感情的,离婚只是一时意气用事。这席肺腑之言是衡量和检验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最好办法。笔者的一位朋友就亲身体验过一次,那是因为上初中的儿子贪玩,期末考试不及格